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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8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代 理 人 邱秉洋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因與債務人陳志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請求計算利息之金額為幾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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