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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99號
債 權 人 吳鈴琴
上列債權人吳鈴琴因與債務人李美姿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吳鈴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李美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保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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