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295,2013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9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賴玫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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