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451,20131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黃玉霞即林義棟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黃玉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各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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