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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異本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李異本」連帶給付系爭信用卡債款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異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山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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