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494,2013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義修
債 務 人 洪碧珠

一、債務人李義修、洪碧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李義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李義修、洪碧珠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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