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翁秋寶
債 務 人 劉志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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