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654,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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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5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與債務人陳禎祥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自民國102年11月起計算利息之依據?請求給付違約金之計算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之依據?各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禎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豊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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