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719,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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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719號
債 權 人 和成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雄
上列債權人和成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承佑即吉豐實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和成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吉豐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洪承佑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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