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827,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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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27號
債 權 人 蔡志文
上列債權人蔡志文因與債務人楊吉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
志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吉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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