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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30號
債 權 人 許元興
上列債權人許元興因與債務人洪銘揚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
元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銘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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