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3932,2013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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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鍾凌莉
上列債權人鍾凌莉因與債務人蕭清傳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鍾凌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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