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債 權 人 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文
上列債權人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曉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曉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