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4112,2013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
債 權 人 紀朝枝
債 務 人 張見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