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
債 權 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曉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曉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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