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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73號
債 權 人 曾丁格
上列債權人曾丁格因與債務人賴鎮揚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
丁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內敘述如附表所載之利息,然而狀內並無提示附表,請具狀釋明之,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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