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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8號
債 權 人 胡佑學
上列債權人胡佑學因與債務人蔡伯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胡
佑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蔡伯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釋明債務人究為協和醫院,抑或其法定代理人蔡伯宗,如為蔡伯宗,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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