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4517,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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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周禹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遺漏證物一(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據)、二(欠款電腦紀錄)及無證物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周禹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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