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4548,2013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賴興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賴興義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賴興義自一○二年一月至一○二年四月共消費簽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但於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柒元,以上共計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