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4574,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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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74號
債 權 人 唐信雄
上列債權人唐信雄因與債務人唐信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唐
信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權人唐信雄及債務人唐信昌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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