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4578,2013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添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