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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安妮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周鳳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給付申請書上不符,請具狀釋明何者正確?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安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周鳳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或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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