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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鄭肇豐
債 務 人 馬婉真
一、債務人鄭肇豐、馬婉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肇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一、債務人:鄭肇豐
┌─────────┬──────────┐
│ 債權本金 │ 遲延利息之利率 │
│ (新台幣) │ │
├─────────┼──────────┤
│ 3,333元 │ 10.73% │
├─────────┼──────────┤
│ 14,155元 │ 18.73% │
├─────────┴──────────┤
│合計:17,488元整及遲延利息 │
└────────────────────┘
二、債務人:馬婉真
┌─────────┬──────────┐
│ 債權本金 │ 遲延利息之利率 │
│ (新台幣) │ │
├─────────┼──────────┤
│ 9,755元 │ 10.73% │
├─────────┼──────────┤
│ 12,676元 │ 17.73% │
├─────────┼──────────┤
│ 89,884元 │ 18.73% │
├─────────┴──────────┤
│合計:112,315元整及遲延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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