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2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柯俊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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