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銘章
債 務 人 吳秋萍即吳侑源(吳財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春鴻即吳侑源(吳財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宜軒即吳侑源(吳財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婕琳即吳侑源(吳財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佩瑩即吳侑源(吳財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秋萍、吳春鴻、吳宜軒、吳婕琳、吳佩瑩應於繼承自吳侑源(吳財源)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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