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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常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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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台幣/元) │(新台幣/元) │ (%) │ │ │ │
├──┼──────┼──────┼───┼──────┼───────┼────────┤
│ 1 │ 221,169 │ 87,700 │ 20.0 │102年4月18日│ 無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
│ 2 │ 679,842 │ 276,051 │ 無 │ 無 │ 102年4月18日 │ │
│ │ │ │ │ │ 起至清償日 │ │
├──┼──────┼──────┼───┼──────┼───────┤ │
│ 3 │ 141,869 │ 69,341 │14.25 │102年4月18日│ 無 │ │
│ │ │ │ │ 起至清償日 │ │ │
├──┼──────┼──────┼───┼──────┼───────┤ │
│ 4 │ 139,929 │ 59,850 │18.25 │102年4月18日│ 無 │ │
│ │ │ │ │ 起至清償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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