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4886,2013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郭曜銨即郭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玖萬零玖拾伍元自民國起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捌萬陸仟叁佰壹拾玖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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