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惠卿
債 務 人 晶晶明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仁
債 務 人 黃重仁
債 務 人 黃裕傑
債 務 人 黃煥智
債 務 人 徐金蓮即徐禎蓮即黃徐金蓮
債 務 人 葉美讌
債 務 人 黃珳即黃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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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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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 │ │逾期6個月內按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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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450,000元 │102年2月23日 │3.56% │自102年3月23日│自102年9月23日│
│ │ │ │ │起至102年9月23│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
├──┼────────────┼───────────┼────────┼───────┼───────┤
│002 │5,150,000元 │102年2月23日 │3.56% │自102年3月23日│自102年9月23日│
│ │ │ │ │起至102年9月23│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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