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
債 權 人 吳晟光
債 務 人 吳文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日息五分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日息五分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零玖佰捌拾柒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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