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5069,2013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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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069號
債 權 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立文
上列債權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因與債務人林燕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燕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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