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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
異 議 人 邱金水 住彰化縣二林鎮○○里○○路0段000號
居彰化縣溪湖鎮○○○街00號
異 議 人 陳正雄 住彰化縣溪州鄉○○村○○路0段000巷
00號
居彰化縣二林鎮○○路○段000號
異 議 人 邱淑雲 住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
4樓
居台北縣三重市○○里○○街00巷00號
5樓
異 議 人 邱仿綢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0巷00弄00號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彰化縣私立賜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支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發出後,債務人等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提出異議,惟債權人於102年8月29日遞狀撤回支付命令之聲請,從而債務人之異議已無所附麗,債務人之異議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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