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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
債 權 人 欣民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芳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鴻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陳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公司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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