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催,337,2013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李維民即偉翔工業社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偉翔工業社」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提出有代理權(負責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