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拍,132,201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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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陳世昌
上列聲請人陳世昌因與相對人蔣木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陳世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蔣木村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皆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

二、請查明相對人蔣木村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如上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更正當事人欄位,將蔣木村之繼承人列為本件相對人,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三、請提出下列文件到院:其他特約事項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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