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伯豪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世杰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曾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相對人張世杰履行借款債務(金額各為新台幣547萬元及318萬元,借款日101年6月18日,未繳納利息日102年7月18日)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世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