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拍,144,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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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徐瑄
聲 請 人 陳雨利
上列聲請人徐瑄等二人因與相對人邱聰義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徐瑄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權利人陳雨利部份)到院。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120萬元借款債務約定於何年月日清償?該借款債務係相對人向何人所借?有無經讓與?如有,其歷次讓與之經過是否如抵押權移轉之情形?又台端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號)向相對人提示付款?

四、請提出相對人邱聰義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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