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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齊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債務人三大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如否,則請陳明於何年月日向債務人三大開發營造有限公司催告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齊、關係人黃麗茹、陳衍翔、黃惠玲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記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及關係人三大開發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記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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