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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林素貞
上列聲請人林素貞因與林宏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素貞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台端聲請狀稱新台幣350萬元債務之債權證明文件正本,或債務人林宏忠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簽發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正本(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到院。
三、請具狀釋明台端聲請拍賣之抵押物為何(詳列座落鄉鎮地段地號、建號、權利範圍)?
四、請提出聲請人林素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請具狀增列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五、相對人林宏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六、請具狀更正稱謂「債務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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