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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淑卿
相 對 人 莊火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執有債務人莊清森所簽發之面額新台幣(下同)7,480,000元之本票乙紙,並由相對人莊火𡍼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0萬元、清償日期為民國98年2月2日之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清償,經登記在案。
詎前揭債務屆期尚餘2,406,861元未獲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1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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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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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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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埤頭鄉 │芙朝 │ │374 │建│00 │25 │63.00 │62/6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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