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消債核,12,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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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鐘連在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秀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秀瑩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法院准予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開法律所定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表決結果為證,堪信如附件所示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02年9月10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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