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票,450,201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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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林瑞崗
上列聲請人林瑞崗因與相對人胡淑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瑞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提示係指持票人持票向發票人現實提示該票據請求付款而言,故請釋明是否確有於本件聲請前向相對人持票提示付款,如有,請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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