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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蕭志賢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趙慧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事102年8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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