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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2號
抗 告 人 黃瑞穗
上列抗告人黃瑞穗因與相對人余孟軒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
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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