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票,494,2013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蔡東賓
上列聲請人蔡東賓因與郭惠君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東賓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稱謂為「相對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惠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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