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票,499,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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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債 權 人 張雅琍
上列張雅琍因與林進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雅琍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請求事項(請求金額、利息等)、原因及理由(本票是否經提示而未獲付款等)。

二、依台端所提出聲請狀附表所示,其發票日與所附本票影本不符,請具狀更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稱謂為「聲請人」、「債務人」為「相對人」。

四、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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