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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陳錫彬
上列聲請人陳錫彬因與陳秀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錫彬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稱謂為「相對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秀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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