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票,523,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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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林各聲
上列聲請人林各聲因與相對人蕭玉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各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蕭玉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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