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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莊梓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莊大和(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花壇鄉○○村○○路000巷00號)於民國102年8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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