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婚,53,2013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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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5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劉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正嘉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裁判費為新台幣(以下同)4,500元,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應與上訴人履行同居部分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共計應徵裁判費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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