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監宣,205,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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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鵬程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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